安徽省级重点学科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2009年08月25日 10:36    李亮    点击:[]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省级重点学科按照滚动建设、中期检查、到期评估验收等方式进行管理,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现就评估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验收工作由省教育厅、省政府学位委员会负责,通过委托相关专家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三条  评估验收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类指导和以评促建的原则,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并针对不同的学科类别在标准掌握上有所区别。

 

评估验收标准及其具体要求

    第四条  省级重点学科应在教学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与发展以及为社会服务等方面具有良好的条件(详见“安徽省级重点学科评估验收指标体系”)。
  1.已形成相对稳定、具有明显优势的学科研究方向,其中至少有一个已处于本学科国内发展前沿,并具备跟踪国际前沿研究的能力和水平,对我省经济、科技、社会以及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学科梯队结构合理、有较强的学术骨干队伍;有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善于教书育人、具有创新学术思想、组织能力强、办事公正的学科带头人。
  3.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已培养了较多高质量的博士生或硕士生,并得到社会公认或好评;目前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经费充足。
  4.有必要的科研实验设备、图书资料和信息技术基础,为持续、稳定地进行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提供较好的物质条件;学科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基础,有较强的相关学科配合和开展跨学科合作研究的优势,并对其相关学科起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要着重考查省级重点学科成为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培养基地的情况;在学科、学位点建设方面的成就;评估该学科自确定为省级重点学科以来的人才培养状况;要抽查该学科近年来培养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对有博士毕业生的学科只抽查其博士学位论文。

    第六条  要重点抽查该学科通过科研工作,解决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难题和进行重大科技攻关的情况,并就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进行分析。

    第七条  要检查学科开放体系的建立情况。评估学科在破除自我封闭,防止学科本位,强化对外开放和扩大国内外交流等方面的做法及效果;对其相关学科产生的积极影响。

    第八条  要检查学科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并注重就专项建设经费使用、配套资金落实、筹措渠道及其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九条  要评估该学科目前在全国同类学科中的位次和影响,与重点建设前的状况进行比较,并就学科发展潜力开展分析。

评估验收程序及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级重点学科所在高校在组织学科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高教处(省学位办公室)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高教处(省学位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相关机构在核实申报材料等形式审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专家通过审阅材料、答辩咨询、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高教处(省学位办公室)将专家评估验收意见报省教育厅、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其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对评估验收结果的不同意见,可在结果公布后的30日内,向省教育厅高教处(省学位办公室)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省教育厅高教处(省学位办公室)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妥善处理。


评估验收结果的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学科经评估验收合格者,将授予“安徽省级重点学科”称号,并予以挂牌。其中,评估验收结果为“优秀”的学科,直接作为下一批重点建设学科,继续获得支持。

    第十五条  评估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限期整改,重新评估验收;存在严重问题或造成较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省级重点学科评估验收结果将与所在单位申报下一批省级重点学科及其遴选工作相挂钩。

附      则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评估验收工作公正合理,各单位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即被取消申请验收资格,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学科评估验收所需经费,由申请单位按有关规定适当负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政府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摘自:省教秘[2001]410号文件)

上一条:教育部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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