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 管理办法 校招就〔2020〕22号

编辑:刘文静 时间:2020年12月10日 17:00 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激励学校学生勇担创新创业的时代责任,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特设立“阜阳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主要授予在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双创竞赛、创新创业项目和实践活动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奖项设立

第三条  设立创新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励额度分别为:一等1000/人、二等600/人、三等300/人。设立创业奖学金,奖励额度为3000元。评选人数依据当年度评审文件为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品格高尚;

3.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创业,成绩突出;

4.评审年度内未受到处分。

(二)具体条件

1.创新奖学金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成果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论上有一定的创新或发展,以第一作者在国际、国内学术刊

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含增刊、会议论文);

2)参与撰写学术著作一万字以上,或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

3)参加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结项;

4)参加创新创业大赛,且获得校级以上奖项;

5)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6)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7)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奖项或活动。

2.创业奖学金

具有创新精神、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

1)创业项目运行良好,有较好经济效益;

2)创业项目带动就业效果良好。

第四章  评审细则

第五条 评审时依据评审条件并参考以下加分要素,结合学生申请材料,综合评议后最终确定获奖人选及等级。

(一)创新奖学金加分项

1.以第一作者在四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加5分;以第一作者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加10分。被EISCICSSCI等检索收录的每篇第一作者另加20分,其他作者每篇加5分。

2.参与撰写学术著作一万字以上,或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论文交流的,每篇加10分。

3.获得发明型专利者,每项加15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每项加10分;获得外观型专利者,每项加5分。发明成果成功转化为企业或转

让的,每项加20分。

4.参加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活动,被批准并完成项

目的,每项加5分。

5.参加“互联网+”、“大学生职业规划设计大赛暨大学生创业大赛”(创业组)、“挑战杯”和“创青春”等创新创业赛事,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20171410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1512107分。获得市、校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5321分。成功报名参赛但没能获奖的,每次加0.5分。

6.参加科技、教育、人社、团学、发改委等官方系统组织的其它创新创业类赛事,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151296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12963分;获得市、校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6432分。成功报名参赛但没能获奖的,每次加0.5分。

(二)创业奖学金加分项

1.顺利获得风险投资1-9万人民币的,加5分;获得1049万人民币的,加8分;获得5099万人民币的,加12分;获得100万人民币的,加18分;获得500万人民币以上的,加25分。

2.以自有资金经营年度营业额达1-9万人民币的,加5分;达1049万人民币的,加8分;达5099万人民币的,加12分;达100万人民币的,加18分;达500万人民币以上的,加25分。

3.所创企业初具规模,能够带动1-3人就业的加3分;带动410人就业的加5分;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加8分。

(三)有关说明

1.金奖及以上奖项均按一等奖计算。

2.关于团队项目的成员加分,按照成员在团队中的排序,2345名分别按照第一负责人得分标准的70%50%40%30%计分。

3.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学生的加分不可累计,按最高的单次得分加分。

4.创新奖学金与创业奖学金在同一年度不可兼得;同一个创业项目只可有一人进行申报。

5.学生获奖等级及在团队中排序认定等存在争议的,由评审专家组综

合各方信息进行具体评审。

6.各类赛事认定时间节点依据决赛举办时间为准,证书未发的,由主办方或校内承办部门提供证明。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奖学金每年度评审一次,符合条件学生按评审文件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各学院初审合格后报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复核无误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审结果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获奖人进行表彰。

第六章      

第八条  奖学金从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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