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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变更省属本科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3 08:55:00   浏览次数:

省属各本科高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73号)要求,对省属高校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高校自主决策,报省教育厅实施备案管理,不再进行审批。为规范和加强省属本科高校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项目备案的范围

省属本科高校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教学、实验实训、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风雨操场等教学、实训、生活类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二、申请项目备案所需材料

省属本科高校向省教育厅申请项目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简要介绍备案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拟开工完工时间、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效益分析等)。

2.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3.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规划。

4.资金来源审核报告。

   三、相关要求

1.申请项目备案的高校须登录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ahtzxm.gov.cn/)填报项目信息。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备案信息、监管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2.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在开工、竣工时,申报高校需向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开工报告和竣工报告;建设过程中,申报高校要向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项目年度情况。

3.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项目投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申报高校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修改相关项目信息。

备案项目的实施管理、建设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价等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发{2016}8号)相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1828

 


皖教秘发[2018]27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变更省属本科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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